日前,湖北省一地市监局对当地一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燃气公司因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而被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已经被明令禁止收取,然而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本案当事人在2023年与两家工商业用户签订《天然气用户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所附收费清单中,将燃气表具费用包含在内,共计向前述两家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22798.18元。
在城燃企业经营过程中,燃气计量装置是燃气企业与客户联系的重要的桥梁与纽带,围绕计量装置收费问题是燃气企业与客户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燃气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计量装置费用的关注,避免因违规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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