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15.7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5.0.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4.3.3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8.0.6-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 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正确做法: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压力指针应在绿色区域,当低于设计值的90%时应重新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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