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爆炸性粉尘环境被分类的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可燃性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任何其他释放源”。
01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
20区: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
1、粉尘容器内部场所;
2、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集尘器和过滤器;
3、除皮带和链式运输机的某些部分外的粉尘传送系统等;
02 可能产生21区的场所示例
21区: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然地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在大多数情况下,21区范围可通过与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环境有关的释放源的评价来规定。
1、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为了操作而频繁移动或打开最邻近进出门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2、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最接近装料和卸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的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3、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4、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是既不持续,也不长时间,又不经常)的粉尘检测容器内部场所,例如自清扫时间间隔较长的简仓内部(如果仅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的积淀侧。
03 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示例
22区: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如果存在仅是短暂的。
4、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尘层有可能被扰动而产生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只有在危险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前,通过清理的方式清除了该粉尘层,它才为非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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